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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

(1)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 (2) 调解不成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3)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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