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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通知家属和有关单位。

(1)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并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书面通知的,应当留存一份附卷。 (2)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 (3)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4)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决定后五日以内,参照本细则第31—03条第5款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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