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1)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延长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押期限三十日,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对需要作为证据的涉案交通运输工具延长扣押期限三十日,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公安边防总队批准。调查恐怖活动嫌疑,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