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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1)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延长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扣… (2) 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 对扣押、扣留、查封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52—07.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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