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进行询问。 (1) 询问的办案民警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 (2) 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 (3) 告知权利义务。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回避、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等权利。 (4) 询问违法事实。询问时,应当首先询问其有无违法行为,让其陈述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无违法行为的辩解;然后,针对其违法事实与证据进行询问。 (5) 听取陈述和申辩。询问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 (6) 个别询问。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7) 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询问。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8) 保密。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并在笔录中注明。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