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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传唤。
  4. ③ 《传唤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由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附卷的《传唤证》上分别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5.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传唤。
③ 《传唤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由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附卷的《传唤证》上分别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3) 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民警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③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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