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传唤。 (1) 传唤主体。传唤的民警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向被传唤人表明执法身份。 (2) 书面传唤。 ①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② 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 ③ 《传唤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传唤人,一份由被传唤人签收后附卷。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附卷的《传唤证》上分别填写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并签… (3) 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民警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4) 强制传唤。 ①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 ②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5) 执行要求。 ① 告知本人。传唤时,办案民警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② 通知家属。依照本细则第49—03条第2款第5项规定执行。 ③ 禁止游街示众。禁止对被传唤人游街示众或者变相游街示众,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侮辱被传唤人的人格尊严。 50—0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