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移送案件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财物及其孳息、文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移送案件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