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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 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2)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收集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3)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二份,由经办的民警签名或者盖章,一份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份由被处罚人签名后交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6)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7) 发现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同时制作《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连同违禁品交保管人,一份当场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46—0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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