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机关必须查验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替代护照的身份证件,以及过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签证。不具备上述证件或者签证的,应当事先同其本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系,由使馆、领事馆负责办理。在华有接待单位的,由接待单位同使馆、领事馆联系。没有接待单位的,由执行单位所在地省级或者副省级城市公安机关同使馆、领事馆联系。在华无使馆、领事馆或者使馆、领事馆不予配合的,应当层报公安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与我毗邻国家的公民从边境口岸或者通道出境的,可以不办理对方的证件或者签证,或者根据双边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