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其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