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 (1)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其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2)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其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 (3)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者《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 (4) 具体执行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办案单位和边防管理部门配合。 43—0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