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9)

(9) 责任追究制。发现或者群众投诉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有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属单位纪检监督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部门领导予以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