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协作程序。办案地查获犯罪嫌疑人后,案犯交代在其他地方也作过案,办案地“联络员(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专门管理、使用‘平台’的侦查人员)”通过“平台”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发出协查请求,涉案地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工作,通过“平台”将案件核实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由办案地公安机关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罪行向本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1) 发出协作请求。办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根据协查需要,报经领导审批后,由“联络员”通过“平台”直接向涉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联络员”发出办案协作请求。办案地公安机关… ① 录入基本案情、犯罪手段以及工作进展情况; ② 录入已抓获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协查户籍资料和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③ 录入涉案地案件的简要案情和协查请求,以及需调取的证据材料细目(受理案件材料、立案材料、现场勘查及物证材料、事主或者被害人的证据材料、证人的证据材料等); ④ 填写办理期限及“审批人”等内容; ⑤ 发布。 (2) 执行协作请求。 ① 涉案地“联络员”接到协查请求后,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布置开展协查工作。 ② 协查任务完成后,涉案地“联络员”应当将协查结果通过“平台”反馈给办案地“联络员”,同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 ③ 办案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审核后网上确认、撤销任务。 (3) 办理时限。 ① 核实案件、调取证据材料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七日内办结并回复。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日内办结并回复。 ② 调取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的协作请求,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并回复。 ③ 办理时限以最后传递、邮寄的时间为准。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