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接到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的《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办理。 1. 目录 4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