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写明请求协作的具体工作及要求,连同相关法律文书送协作地公安机关,也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应用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