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制作和解协议。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侦查人员可以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但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附卷。《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