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适用程序。 (1) 审查。 ①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②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③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2) 制作和解协议。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侦查人员可以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但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和解… ① 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②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③ 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 ④ 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3) 效力。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4) 移送起诉。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