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统一外观标志标识。同一种类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统一规范的外观标志标识,便于群众识别、辨认。昼夜为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灯箱或者警示红灯,其他窗口单位应当在醒目的地点和位置设置指示标牌。入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可以按照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要求灵活进行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