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接待区,包括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办证接待场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务群众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