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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范围与设置。

(1) 接待区,包括公安机关值班室、接待室,交警队、刑警队、巡警队、派出所、车管所,出入境办证接待场所、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现场、办证中心以及其他直接面向社会,接待和服… (2) 接待区主要用于接受报警、求助,办理证照、行政审批,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 (3) 信访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可以设置在接待区,但应当相对独立。 (4) 接待区的设置应当方便群众,与其他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 (5) 依照本细则第5—03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5—0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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