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0条、第11条、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2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第4条、第5条、第7—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66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46条第1款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令第17号)第7条
《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3月11日公安部令第34号)第4条、第5条、第9条
《警车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修订)第2条、第14—18条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3〕31号)第52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15〕2号)第7—25条
《关于〈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包括使用警械的批复》(公安部 公法〔2002〕32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安部 公通字〔2010〕9号)第3条、第23—27条、第31—33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部 公通字〔2008〕58号修订)第25—30条
《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公安部 公装财〔2006〕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