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1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的,要制作提取笔录或采集生物样本笔录;

12物证照片及制作、保存说明,书证或者书证副本及制作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其转换复制证据及证明收集过程合法性的法律文书或者制作说明,并按照下列要求附收集物证、书证的相关法律文书:现场勘查过程中扣押一般物品、文件的,应当有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的过程,并附扣押清单;搜查过程中扣押物品、文件的,应当有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进行搜查的,可不附)、搜查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过程;扣押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物的,应当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非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扣押一般财物的,应当有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调取证据的,应当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的,应当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13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有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同时扣押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产权凭证、使用权凭证的,应当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14各类检验、鉴定相关文书资料,包括: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出具鉴定意见和文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5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去向的证明文件,包括: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相关照片、见证人身份信息、解除查封/冻结的相关文件、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等;

16现场勘验(复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现场资料,见证人身份信息;

17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及证明材料来源的有关文书或者说明;

18民事赔偿、赔礼道歉、被害人谅解(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其他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