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5. 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3)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截图、照片、文字打印、文字翻译等形式转换,其原始载体应当妥善保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必须移送的,应当放入资料袋中,并附移交清单及制作或者来源说明。对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中应当附有提取或者制作过程的说明,并写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并由制作人签名。对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说明,写明收集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等内容,并由提取人签名。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