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人民检察院监督。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人民检察院监督。 (3) 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案情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商研究。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