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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人民检察院监督。

(1) 对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检察院。 (2) 对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发函催办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开展工作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 (3) 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另案处理”案件数量、工作开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共同研究办理“另案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案… (4) 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建立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动态管理和核销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案件另案处理结果并提供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市、县级公安机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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