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条件。 (1)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① 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② 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③ 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④ 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⑤ 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⑥ 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2) 对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① 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 ② 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