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复核。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写明要求复核案件的基本情况、复核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提请复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