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复议。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写明要求复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复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及其要求,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要求复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随有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