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⑥ 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⑥ 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2) 程序。对办案单位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单位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第一联留存附卷,第二联由看守所附卷,第三联由看守所交在押人员留存)。其中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等不计算羁押期限,或者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该情形出现或者消失后三日内,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 ⑥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