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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羁押期限变更通知。

(1) 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① 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② 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 ③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④ 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⑤ 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⑥ 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2) 程序。对办案单位未改变,但是羁押期限发生变化的,办案单位应当在原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前,填写《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第一联留存附卷,第二联由看守所附卷,第… (3) 送达方式。依照本条第1款第3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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