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起赃的,应当同时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示的《呈请出所辨认报告书》(一式二份,看守所留存一份。批示必须明确标注“辨认”或者“起赃”的法定原因),并进行体表检查,制作《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由看守所检查民警、犯罪嫌疑人、提解人员、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