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拘留期限的,或者从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开始计算拘留期限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