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