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1)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3)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①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②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③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33—0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