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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将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

(1)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3) 严禁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 (4) 看守所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收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将《拘留证》副本交看守所,看守所接收民警在《拘留证》上填写被拘留人到达看守所时间,签名并加盖看守… (5) 办案部门送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提讯提解证》,由看守所在《提讯提解证》上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日期。《提讯提解证》每次办理一份,可以多次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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