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