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8. 8. 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监视居住。 (1)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核实被… (2) 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3)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