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② 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②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① 目录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