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单位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执行,不得另行指定执行场所。 1.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