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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程序。
  4. ②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5.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2. 程序。
②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执行机关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退回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机关,由决定机关存入诉讼卷。

(4) 告知所在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五日以内,依照本细则第31—03条第5款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②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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