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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程序。

(1) 呈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内容包括: ① 简要案情及立案侦查情况; ② 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取保候审的基本情况; ③ 拟解除取保候审的理由; ④ 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 (2) 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3) 送达。 ① 侦查人员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交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 ② 执行机关或者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由其在副本上填写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有保证人的,将《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保证人… (4) 告知所在单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解除取保候审五日以内,依照本细则第31—03条第5款规定,告知其所在单位。
③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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