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时,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