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没收保证金。 ①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① 4. 没收保证金。 ① 呈批。执行机关认为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制作《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写明没收的理由和拟没收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细则第31—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目录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