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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没收保证金。
  4. 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细则第31—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5.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4. 没收保证金。
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本细则第31—03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 程序。

② 目录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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