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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交纳程序。

(1) 呈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办案部门应当在《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中写明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的数额,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批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制作《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交纳保… (3) 交纳。 ①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单位凭通知书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设立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②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③ 银行在收取保证金后,填写通知书回执联并加盖银行印章退还办案单位,回执联存入诉讼卷。 ④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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