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