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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通知证人、被害人。

(1)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侦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2条规定表明执法身份。 (2) 在其他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送达被询问人,并由其在副本上签收。侦查终结时,《询问通知书》副本存入诉讼卷。 (3) 证人、被害人主动或者经口头、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制作、送达《询问通知书》。
27—03.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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