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规定从事相应的工作。 (1)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① 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② 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③ 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④ 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⑤ 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⑥ 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⑦ 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⑧ 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⑨ 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⑩ 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开展的工作。 (2)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① 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② 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③ 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④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⑤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⑥ 审核案件; ⑦ 保管武器、警械; ⑧ 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⑨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民警从事的工作。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