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本细则规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包括本级公安机关主要(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公安机关的副职负责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作为带班领导值班时,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但情况紧急的案件或者文件审签,但本细则规定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除外。